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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我国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

    来源 :中国矿业报 | 作者 :佚名 | 2017年8月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将采取多种措施 ,为应对和妥善解决汞污染问题作出更多努力。

    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汞(水银)及其化合物广泛应用于化工、仪器仪表 、电池、照明、医疗器械等领域 。但汞释放到环境后将长期存在,能够通过大气长距离传输 ,经生物累积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显著不利影响 。

    为有效应对和妥善解决全球汞污染问题 ,2013年10月,国际社会就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公约》达成一致,中国成为首批签约国。2016年4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汞公约》 。2017年8月16日,公约在中国等缔约方正式生效 。

    根据环保部、外交部、发改委等10余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一系列致力于减少汞污染的措施也将同步实施 ,如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 、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 、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或使用含汞催化剂;禁止新建的甲醇钠 、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等。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赵英民表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是汞生产、使用大国 ,履约任务艰巨 。环保部将继续协同各相关部委,积极推动无汞低汞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实现汞污染减排及用汞产品替代 ;继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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