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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 作者 :佚名 | 2017年5月1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9.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体育)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 、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科普馆、健身场馆等文化(体育)场馆,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法提供观影、演出 、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 、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的,改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新建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对承办全国性 、系列化的文化艺术展演活动 、展览会 、交易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预拨资金资助 。

      (四)事后奖补。

      12.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 ,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鼓励文化走出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被文化部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文化中介机构举办大型商业文艺演出,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800万元的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且组织成本不低于300万元的 ,分别给予承办单位、俱乐部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 、舞美、音乐、服装 、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 ,经文化部门审核认定为精品的且创制完成后进行国内公演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的  :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公开放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 ,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 、省级卫视播出,分别按每集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 ,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部电影 、电视剧、纪录片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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